一个初创公司的架构与治理推演
它来自我以前设想过的一个很具体的初创公司案例。
几个人在非常早期的时候一起做一个项目,后来开始有人追加资金,有人带来新的参与者,项目也逐渐从几个人之间的合作变成一个真正需要考虑股权、融资和治理结构的公司。
我真正感兴趣的是:
如果这家公司真的成立,我原来凭直觉设计出来的结构,到底能不能运行?
谁出的钱怎么计算?
谁应该拿多少股?
100万元进入公司以后究竟买到了什么?
董事是谁决定的?
谁能够决定公司的日常经营?
投资人的资金又应该怎样得到保护?
所以这篇文章更像是一次推演记录。
为了让讨论有明确边界,以下假设公司是一家中国境内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处于很早期阶段,股东人数较少,不考虑上市、国资、外资以及特殊行业监管等额外因素。
先把这个公司放在桌面上
假设参与者一共有五个人:
J
Y
C
H
L
J 是整个项目主要的推动者和长期操盘者之一。
J 和 H 承担核心技术工作。
Y 带来了 H,J 又引入了 L。
在项目最早期,能够直接看到的资金投入包括:
J:1万元
H:5万元
L:1万元
后来,Y 准备投入100万元,同时又引入 C 投入20万元。
而我当时设想过这样一份最终持股结构:
J:45%
Y:35%
C:10%
H:5%
L:5%
第一眼看上去,它非常简单。
五个人,加起来100%。
但真正开始往下推,我才发现,这张表几乎没有解决任何治理问题。
它只是给出了一个结果。
而结果之前还有很多没有被定义的东西。
第一件事甚至不是分股
如果真要把这个案例落成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我现在认为第一步甚至不是讨论45%、35%和10%。
而是先问:
前面出现的每一笔钱,到底是什么性质?
例如 H 最早投入的5万元。
它可能是:
注册资本出资
也可能是:
股东借款
还可能只是:
替项目垫付的服务器、设备、房租等费用
这三种情况在银行流水里都可能表现为:
H 拿出了5万元。
但法律和经济意义完全不同。
如果是出资,这笔钱对应的是股东权益。
如果是借款,公司形成的是对 H 的债务。
如果只是代公司垫付费用,则还要根据具体交易和凭证确认公司如何偿付。
所以:
J出了1万
H出了5万
L出了1万
本身还不能直接用来计算:
J应该多少股
H应该多少股
L应该多少股
必须先给钱定性。
人的贡献也不能简单塞进注册资本
这里还有另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
在商业谈判里,我们当然可以认为一个人的技术、时间、组织能力和长期承担的机会成本具有价值。
例如 J 可能现金只投入1万元,但他承担了项目发起、技术、组织和长期经营。
于是其他人完全可能愿意接受:
J现金投入较少
但最终持股45%
这在商业逻辑上并不矛盾。
但这里又必须把“商业贡献”和“法定出资”区分开。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非货币出资,需要属于能够以货币估价并且能够依法转让的财产,例如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等。
单纯一句:
J以后负责管理公司,所以这部分劳动算注册资本。
并不能直接完成法律意义上的出资。
因此,J为什么最终能够拿到45%,应该通过完整的股权形成过程解释,而不能简单写成:
1万元现金
+
未来工作
=
45%注册资本
商业价值可以决定谈判结果。
但注册资本、认缴义务、知识产权作价、老股转让以及其他安排,最终仍然需要按照具体法律结构落地。
45%、35%、10%、5%、5%不是一道数学题
因此我现在不会再把:
J:45%
Y:35%
C:10%
H:5%
L:5%
写成一种从现金投入自动计算出来的结果。
它更准确的性质应该是:
一份各方根据过去贡献、未来责任、资金投入和谈判地位形成的拟议持股方案。
换句话说,这是一项 Deal。
不是公式。
而一旦承认它是一项交易,就必须进一步检查交易内部是否一致。
Y的100万和C的20万首先就有一个定价问题
假设 Y 和 C 是在同一时间、同一轮融资、取得完全相同性质的普通股权。
那么现在这套比例会立即产生一个问题。
Y投入:
100万元
→
35%
C投入:
20万元
→
10%
换算一下每1%股权的价格:
Y:
100 ÷ 35
≈ 2.86万元 / 1%
C:
20 ÷ 10
= 2万元 / 1%
也就是说,如果两个人取得的是同一时间、同一权利的股权,那么 C 的入股价格明显低于 Y。
换一种算法也一样。
Y和C总共投入:
120万元
一共取得:
45%
如果同股同价,那么 Y 出了全部新增资金的:
100 / 120
=
5 / 6
于是45%的新增权益中,Y理论上应该对应:
45% × 5/6
=
37.5%
C则对应:
7.5%
而不是现在设想的:
Y:35%
C:10%
所以这套结构如果继续保留,就必须给出额外解释。
例如:
C除了20万元之外还提供了其他战略资源
或者:
C进入时间更早、承担了不同风险
或者两个人取得的权利本来就不同。
如果这些理由都不存在,那么我认为融资价格就应该重新计算。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它说明:
一张看起来刚好加到100%的股权表,不代表内部定价就是自洽的。
然后才轮到Y的120万
这个案例里我认为最值得继续拆的是 Y 提出的另一项安排。
他的想法大致是:
我投入100万元。
公司赚钱以后,先给我120万元。
等我拿到120万元以后,后面的利润再按照35%的股权继续分。
这个要求不能简单评价成:
Y太贪心。
因为投资人要求更强的下行保护或者优先收益,本身完全可以成为融资谈判的一部分。
真正的问题还是:
这100万元究竟被定义成什么?
如果100万全部是股权投资
假设交易明确规定:
Y投入100万元股权资本
↓
取得35%股权
那么完成出资以后,这100万元已经进入公司财产体系。
Y拥有的是相应股东权益。
不能再把它简单理解成:
公司暂时替Y保管100万元
以后赚钱了
先把这100万元还给Y
如果公司要向股东分配利润,首先必须有依法可以分配的利润。
也就是在税后利润中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再对剩余部分进行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因此,如果其他股东都接受,完全可以设计:
在存在合法可分配利润的前提下,Y在达到某个累计收益金额之前享有更高的利润分配优先级。
但是这里更准确的名字应该是:
优先利润分配安排
而不是简单说:
偿还Y的100万元本金
因为两者代表的资本性质完全不同。
如果100万实际上带有还本属性
另一种设计就完全不同。
例如双方从一开始明确:
Y的100万元
=
一部分股权资本
+
一部分股东借款
假设为了说明结构:
40万元
→
股权投资
60万元
→
股东借款
那么60万元部分就可以按照债务逻辑设计本金、利息、期限和清偿条件。
剩下40万元则承担股权风险。
但一旦这样设计,35%的持股比例也必须重新定价。
因为此时真正用于购买股权的已经不是完整的100万元。
不能一边说:
100万元
所以Y应该得到35%
另一边又说:
其中60万元其实只是借给公司的
需要完整偿还
否则同一笔钱又被计算了两次。
所以“120万”真正需要的是结构,而不是一句承诺
如果Y要求的是:
无论公司经营结果如何
100万元必须回来
+
另外固定取得20万元
+
35%股权仍然永久保留
那么它的经济性质已经明显不再像一笔普通的纯股权投资。
这种安排可能更接近带有债权性质或者所谓“明股实债”特征的结构,需要另外考虑合同性质、公司资本维持、税务、会计以及清偿顺序等问题。
反过来,如果所谓“120万元”只是:
公司有合法可分配利润时,在一定阶段优先向Y分配,亏损时不保证一定取得。
那么它更接近一项特殊利润分配安排。
看起来都叫:
Y先拿120万
实际法律和经济结构可以完全不同。
这也是我现在看这套设计时最重要的变化之一:
不能只谈最后谁拿多少钱,还必须先定义这笔钱凭什么拿。
股权分完之后,治理才真正开始
假设前面的资本问题都已经谈清楚。
仍然保留:
J:45%
Y:35%
C:10%
H:5%
L:5%
下一步才真正进入我最开始感兴趣的公司治理问题。
我原来很容易直接写:
董事会3席
J一侧2席
Y一侧1席
然后得到:
J控制董事会,因此J负责公司经营。
但这中间漏掉了一整个层级。
问题就是:
这三个董事究竟是谁选出来的?
董事会不是凭空产生的
在这里假设的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结构下,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
所以真正完整的路径应该是:
股东
↓
股东会表决权
↓
选举董事
↓
形成董事会
↓
董事会聘任经理
↓
经营管理
这意味着:
“J拥有两个董事席位”本身不是一个起点。
它是一个需要被制度产生的结果。
J的45%本身并不能选出两个董事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设计表决权,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默认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普通股东会决议需要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于是单独看J:
45%
显然没有超过50%。
即使:
J 45%
+
H 5%
=
50%
仍然不是“过半数”。
至少需要形成例如:
J 45%
+
C 10%
=
55%
或者:
J 45%
+
H 5%
+
L 5%
=
55%
这样的联盟,才超过普通决议所需要的门槛。
所以不能写:
J持股45%,因此当然可以安排两个董事。
这个结论在没有额外制度设计的情况下并不存在。
如果我坚持设计三席董事会
不过我仍然认为,在这个具体案例中设计三席董事会是有意义的。
对于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上完全可以采用更简单的一名董事结构。
但这里我之所以希望设置三席,是因为公司同时存在:
长期经营者
+
主要资本提供者
+
其他早期股东
我希望治理结构能够同时存在经营中心和资本监督。
因此我原来的:
J侧提名2席
Y侧提名1席
仍然可以作为一个初步治理目标。
但更严谨的表达应该是:
J获得两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安排,Y获得一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安排,再通过公司章程以及必要的股东协议和表决机制,使这一结构能够经股东会选举形成。
这里:
提名董事
≠
直接任命董事
真正的董事产生过程仍然不能跳过股东会。
如果希望这种2:1结构不是建立在几个人“以后应该会继续支持我”的口头默契上,那么它就必须进入正式治理文件。
我也不会把H和L的支持直接算成J的票
这里还有一个很容易出现的误区。
因为J和H都是核心技术人员,L又是J引入的,于是很容易下意识写:
J 45%
+
H 5%
+
L 5%
=
稳定55%
但这只是关系推测。
不是治理结构。
今天三个人意见一致,不代表五年以后仍然一致。
一家真正的公司不能把关键控制机制建立在:
他是我带进来的,所以以后肯定会支持我。
如果某种投票关系对于公司控制非常重要,就应该通过明确的章程、股东协议和表决机制设计,而不是依赖人情。
也可以重新设计股东会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个特点是,股东会表决权默认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但公司章程可以另作规定。
所以理论上完全可以存在:
持股比例
≠
股东会表决权比例
例如,如果各方经过谈判都认可:
J虽然只持有45%的经济权益,但由于长期承担公司经营,需要在普通经营性股东决议上具有稳定控制能力。
那么可以进一步研究通过章程重新设计表决权的方案。
但我现在不会直接给它拍一个:
J表决权55%
然后宣布问题解决。
因为一旦改变表决权,下一步马上又要问:
哪些事项适用这种表决权?
为什么是55%?
Y因此失去了什么?
Y需要增加哪些保护?
以后融资时是否继续保持?
所以这应该是一项新的治理决策,而不是从45%持股自然推导出来的结论。
三席董事会又会怎样运行
假设最终通过合法治理安排形成:
董事A:J提名
董事B:J提名
董事C:Y提名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原则上实行:
一人一票
并需要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三名董事意味着通常至少需要:
2票
才能形成董事会决议。
如果两名由J提名的董事对公司的经营方向判断一致,那么J确实能够在董事会层面对经营产生非常强的影响。
但这里我现在还会加上一个以前容易忽略的限定:
董事不是提名股东的私人代理人。
即使董事由J提名,他成为董事以后,对公司本身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所以“J侧董事”只是描述董事产生来源的一种方便说法。
它不能理解成:
J让他投什么,他依法就必须投什么。
如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指示董事实施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身也会产生相应责任。
这一点对我理解“控制权”很重要。
控制意味着能够影响组织作出决定。
不是意味着其他治理主体都变成了自己的私人代理人。
J真正需要的是经营上的可执行性
如果这个案例的前提是J继续承担公司的主要长期经营责任,那么我真正希望赋予J的,其实不是:
可以单方面改变公司的一切。
而是:
在已经确定的战略和预算范围内,日常经营不会因为每一个小事项都重新进行五人政治协商而停摆。
所以更合理的结构应该继续往下落实。
例如董事会聘任J担任经理或者赋予相应经营管理职权。
然后明确:
日常人员管理
普通采购
正常客户合同
预算内支出
产品推进
一般经营决策
由经理层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而不是每花一笔钱都召开董事会。
相反,超出正常经营范围的事项再逐级上收。
日常经营
↓
经理层
重大经营与投资
↓
董事会
资本结构和公司根本事项
↓
股东会
到这里,公司治理才开始真正像一个能够运转的系统。
Y真正需要保护的也不是每天管理公司
站在Y的位置也是一样。
他投入了100万元。
如果J负责日常经营,并不意味着Y只能把钱交出去然后什么都不知道。
但我认为Y真正需要获得的首先应该是:
充分的信息权
+
董事会参与
+
资本事项保护
+
明确的收益和退出安排
而不是:
每一笔采购都要Y同意
每一个员工都要Y批准
每一项普通业务都拥有否决权
否则资本保护最后会演变成经营瘫痪。
在正常经营之外,我会更关注一些真正可能改变Y投资风险的事项。
例如:
大规模新增融资
明显稀释现有股东
修改投资人的核心经济权利
出售公司的核心知识产权或主要资产
异常规模的新增负债
重大关联交易
主动清算公司
其中一部分事项本来就依法属于股东会,并且某些根本性事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才能通过。
其余还可以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设计成特别保留事项。
这时候Y得到的是:
当公司准备改变我当初投资所依据的基本风险条件时,我有能力介入。
而不是:
因为我出了100万元,所以公司每天怎么运行都由我决定。
45%的J也不能决定所有根本事项
这套结构还有一个天然的制衡。
即使J拥有较强的董事会影响力,也不代表所有事情都能在董事会解决。
例如: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注册资本
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
公司分立
公司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属于股东会层面的根本性事项,并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如果J仍然只有45%的股东会表决权,那么这些事情当然不可能由他单独完成。
即使未来把J的普通事项表决权设计得更高,也仍然必须重新检查法定特别决议门槛和具体章程安排。
所以我现在更愿意把J的角色理解成:
公司存在一个明确的长期经营中心。
而不是:
J成为一个没有边界的绝对控制者。
H、L和C也不能只剩下几个百分数
再看剩下三个人。
C:10%
H:5%
L:5%
他们的存在同样需要解释。
尤其是H和L。
如果两个人的股份一部分是为了奖励早期贡献和绑定未来长期参与,那么就应该进一步考虑:
是否存在归属期
提前离职怎么办
严重违约怎么办
股份能否被回购
后续是否继续承担工作义务
否则:
加入三个月
拿到5%
然后永久离开
和:
连续工作五年
承担核心技术
仍然只有5%
之间同样可能产生新的不公平。
而C的10%,则必须重新解释前面已经出现的融资定价差异。
如果C只是纯资金投资人,那么20万元为什么比Y获得更便宜的单位股权?
如果C还贡献了其他资源,就应该把它明确写出来。
所有差异都可以存在。
但差异最好有原因。
还有一层叫实际经营
即使股东会、董事会、经理都设计完了,公司也还没有真正运行起来。
现实中的经营权最终还会落实到非常具体的东西上:
谁保管公司印章
谁拥有网银审批权限
谁可以签署合同
付款需要几级审批
谁控制财务系统
谁能开设账户
谁能访问核心技术资料
这些属于内部控制和权限设计。
它们不能取代股东会和董事会这些法定治理结构。
但如果完全不设计这些东西,纸面上的公司控制同样可能和真实经营脱节。
所以从股权到现实经营,中间其实还有很长一条链:
持股结构
↓
股东会表决权
↓
董事产生机制
↓
董事会
↓
经理授权
↓
财务与合同权限
↓
实际经营
我现在所谓的“治理”,主要就是开始理解这条链条。
这套结构其实还远远没有完成
即使推演到这里,我也不会认为这已经是一份可以直接签字的公司方案。
因为仍然有大量问题没有解决。
J如果离开公司怎么办?
Y以后还要不要继续追加投资?
新一轮融资如何稀释?
H或者L离职后股份怎么办?
有人想出售股份怎么办?
公司整体被收购时谁能决定?
核心知识产权属于谁?
创始人和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怎么办?
出现重大经营分歧如何处理?
出现董事会僵局怎么办?
公司现金不足时谁继续出资?
新的资金算增资还是股东借款?
公司失败后各方损失如何承担?
每解决一个问题,都会继续影响其他结构。
例如为了保护Y增加太多否决权,可能导致J无法经营。
为了让J经营顺畅而给出过多控制,又可能让Y承担无法接受的代理风险。
给H、L太少,长期激励可能不足。
给得太早,又可能出现已经离开公司的人长期占据大量股权。
所以我现在越来越觉得:
公司治理不是寻找一个完美比例,而是在不同风险之间建立一套能够继续运行的约束关系。
我从这个案例里得到的初步理解
最开始,我看到的只是一张股权表。
J:45%
Y:35%
C:10%
H:5%
L:5%
继续往下看以后,它开始变成很多不同的问题。
第一,所有现金投入都必须先定性。
出资
借款
垫资
不是一回事。
第二,持股比例必须能够解释交易价格。
如果同一轮融资里的两个人获得不同价格,就应该知道差异来自哪里。
第三,投资人的收益安排必须追溯到资本性质。
所谓“先拿120万”,必须继续追问:
是利润优先分配?
是债务本息?
是资本退出?
还是另一种特殊投资安排?
第四,董事会控制必须继续追溯到董事产生机制。
不能写:
J控制两个董事。
然后停止思考。
而应该继续问:
谁提名?
谁选举?
股东会怎么投票?
下一届还能不能维持?
第五,经营控制和资本保护应该尽可能解决不同的问题。
J需要的是公司日常能够执行。
Y需要的是自己的100万元不会因为经营者缺乏约束而失去基本保护。
这两个目标并不天然冲突。
真正困难的是如何设计边界。
最后
所以这篇文章最后并没有得到一个:
45%、35%、10%、5%、5%就是最优答案。
恰恰相反。
推演得越深,我越觉得这些数字只是整个问题最表面的一层。
真正让我感兴趣的是数字下面的东西。
一笔钱为什么取得这种权利?
一个人为什么能够作出这个决定?
这种权力从哪一级制度产生?
另一方承担什么风险?
谁来制衡?
如果关系破裂,这套机制还能不能运行?
如果一套公司架构只有在所有人关系都很好、所有人永远意见一致的时候才能运行,那其实还算不上真正的治理结构。
真正值得设计的,是当五个人开始出现不同利益、不同判断甚至不同方向以后,公司仍然知道:
谁有权决定
谁必须被通知
谁可以反对
谁承担责任
谁取得收益
谁承担损失
这才是我目前对这个特殊初创公司架构和公司治理最初步的理解。
不是为了设计一个让某个人永远控制公司的结构。
而是尝试让资本、经营、责任和制衡之间,第一次真正形成一套能够解释得通的关系。















这一切,似未曾拥有